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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保障范围 |
保险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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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保险
利益 |
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2周年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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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 |
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我们确定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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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
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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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交清增额保险的身故保险金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交清增额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确定。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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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本页面所载资料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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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0岁男性,投保《平安富贵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3年交费,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
保费支出:年交保费76180元。
基本保险利益: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满两周年生存,领取9000元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领取所交保险费,即被保险人第一年身故领取76180元,第二年身故领取152360元,第三年及以后身故领取228540元。
分红:
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分红是不确定的,若我们确定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
注:
1、上述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现金价值均不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
2、交清增额保险的身故保险金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交清增额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确定。
本公司声明:以上举例仅为理解条款所用,并不代表本产品实际分红情况,实际分红情况以本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为准,特提醒客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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